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37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航路**********。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天山路****。
法定代表人:福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苏0102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19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有余额可供执行。
3、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