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航路**********。
法定代表人:王宁。
委托代理人:郭劲松、赵敏,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899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川。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川0191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168578.57元。
在执行过程,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已被本院2020年10月19日查封,但涉案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