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3执2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1088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