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

俄波泽郎申请强制执行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3228执39号
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执行人: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398-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劳人仲案字﹝2017﹞第01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即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