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诉俄波泽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228民初57号
原告: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75年07月15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俄波泽郎,男,藏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黑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俄波泽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严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