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2811号
原告:新昌县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坎头村一幢2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HKL799。
法定代表人:王赛均,总经理。
被告:***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3440501N。
法定代表人:许德成,总经理。
被告:刘如国,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系刘如国女儿。
被告:河南帆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马楼乡董庄村小马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JJCM02。
法定代表人:陈洪斌,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如国、***、河南帆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昌县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为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时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