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08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迪,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3105077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万科学府3-5层。
法定代表人:王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必云,女,汉族,1993年9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3440501N。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德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颖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