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昌县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3440501N。
法定代表人:许德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坎头村1-2号二楼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HKL799。
法定代表人:王赛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上诉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昌县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红彦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