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4771号
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军二西路凤凰城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7514782E。
法定代表人:苏芙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璐,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信息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女,出生信息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许文强,男,出生信息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张海霞,女,出生信息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文强、张海霞、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晓马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