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保全人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财保90号
申请保全人: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南北干道英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孝平,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保全人: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23层2302号。
法定代表人:余思远。
被保全人:张凡,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申请保全人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凡因劳务作业分包发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凡名下财产在6315740元以内予以查封,并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凡名下财产在6315740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审判员 何 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蒲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