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异162号
案外人:张寒梅,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南北干道英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孝平。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23层2302号。
法定代表人:余思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英祥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领拓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邹晓英于2020年7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0)川030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302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寒梅称,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祥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领拓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030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302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对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车库予以查封。因该车库的权利人**与案外人张寒梅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1月13日在自流井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车库归张寒梅所有。因该车库在协议离婚时未办理产权手续,后于2020年6月27日领取产权证,本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其他工作原因拖延,故至今未办理。法院对前述车库的查封已侵犯了实际所有人张寒梅的合法权利。案外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前述异议请求。
案外人张寒梅为支持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英祥建筑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依据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20)川030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302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车库予以查封,该执行措施合法有效,请求驳回案外人张寒梅的异议请求。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法院裁定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并无不当;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的债权债务纠纷在2020年之前已形成,在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被执行人**无权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故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离婚为由将其名下资产归案外人所有,其行为是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被执行人**称,案外人张寒梅提出的异议请求及陈述的事实理由属实,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英祥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领拓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川030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302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寒梅共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车库予以查封。
另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寒梅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1月13日在自流井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车库归张寒梅所有。但截止至本院受理本案时该车库登记权利人仍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张寒梅。
本院认为,关于案外人张寒梅是否系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的规定,本案中,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兴车库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张寒梅共有,案外人张寒梅不是该车库独立的权利人。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案件时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该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案外人张寒梅的异议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寒梅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龚良忠
审 判 员 牟高泉
审 判 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彬
书 记 员 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