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215号
申请人: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南北干道英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孝平。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张凡,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
法定代表人:余思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凡、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315,74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0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20)川030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凡、成都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及网络资金在6,315,74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张凡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车库)A0083号(不动产证号:20××5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张凡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辛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