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15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罗,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月,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105号10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曼丽,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南北干道英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