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114号
原告:淮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梁岔镇何圩村河**。
法定代表人:徐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际农贸城****。
法定代表人:冯孝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南北干道英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冯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淮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金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