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31号
原告:淮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何圩村河前组。
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锦,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际农贸城C6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冯孝昆,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南北干道英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淮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