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7895号
原告:合肥某某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某某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某某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武汉某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某某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某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7元、公告费250元,均由原告合肥某某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