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81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梦楼镇李河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湖北华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车站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9179321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由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必胜、湖北华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计70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