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4176号
申请执行人:**市祥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2210540N,住所地**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乔子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兆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03941,住所地**市石岛黄海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祥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2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案款给付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2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高 超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