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显明、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22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显明,男,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74334869
法定代表人:张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2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显明申请执行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50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67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其居住地法院对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军
审判员 魏厚江
审判员 杨熙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