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38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诉讼代表人:汤霞,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生,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苏028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5935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725元,由**生负担。因**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8日通过发送短信息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已经依职权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生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8月8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生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但数额较小,且目前无法扣划。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至被执行人**生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家园居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查明其住所地无可供给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叶棋刚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炟丞
合议笔录
时间:2018.12.12
地点:执行局
参加人员:孙恺闫文杞叶棋刚李何林
记录员:陈炟丞
孙: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苏028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8日通过发送短信息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2、本院已经依职权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生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8月8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生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但数额较小,且目前无法扣划。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至被执行人**生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家园居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查明其住所地无可供给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闫: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叶:同意。
李:同意。
一致意见:终结(2018)苏028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