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绿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34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绿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第三人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江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绿岛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钢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