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474号
申请人:温州乐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建设大厦18楼1801-1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仁义,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一楼。
原告温州乐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州乐豪建设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