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2民初693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南湖巷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河东友好六街东城投集团办公楼二楼、三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0.88元,减半收取计488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闫 馨
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