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古宸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民终2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南湖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祖生,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支祖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7元,减半收取2473.5元,由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亮
审判员罗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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