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古宸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皖16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南湖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周大村委会孙桥自然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偿还之日止);
二、如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双方就案涉绿化施工合同纠纷再无纠缠,***同时放弃剩余5%养护金,不再主张该养护金;
三、如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也不再放弃剩余5%的养护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胜
审判员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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