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古宸建设有限公司

***与支祖生、康茂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678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支祖生,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南湖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支祖生、***、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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