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静******
审判员程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