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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西县榆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91民初799号
原告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榆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西县。
负责人***。
原告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西县榆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