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1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星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淮安市南门大街多种经营局楼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审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溪路6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星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人民政府、***、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3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东新
审判员张兆宇
审判员邹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呼延嫄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