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03民初6930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瑕,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多种经营局楼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新南东路135号。
负责人:赵立国,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星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