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星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三官居委会人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华,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见,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葛志敏,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上诉人江苏星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建华、原审第三人葛志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江苏星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月娥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邹艳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一夫
书 记 员 葛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