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50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见,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三官居委会人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环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星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