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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24民初838号 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P1BUW94,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蔺如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曾用名: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NJP3N8P,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景罕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855578076,住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三官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刀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