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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24民初838号 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P1BUW94,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曾用名: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NJP3N8P,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景罕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855578076,住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三官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德宏筑鼎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