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724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29620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606-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