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60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29620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3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496882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民初4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6000000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附财产报告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冻结到银行存款625914.22元,结算执行费后剩余617255.2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3年6月12日,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5382744.78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48741元。 鉴于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作出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4执4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