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983号 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60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2962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3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496882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及拆除维护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钢管、扣件、钢笆片、型钢、安全网等周转材料用于杭钱塘储出2019-12地块项目,工程量暂定为71954m³,租赁周期暂为180天(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28且),不含税租赁单价为0.225元/天/m²、不含税拆除费为9元/m²,税点为3%。在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做了地下室钢管回顶,工程量计价方式同脚手架租赁合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地下室钢管回顶的工程量为77160.51元(含税)。2022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合同项下的脚手架工程量为73743.68m³。至2022年12月底,已确认工程量的脚手架租赁费为4126860.59元、拆除费为663693.15元、维护费为316968元,加上3%的税点后,合计为5260747.39元(详见计算清单)。另,2022年7月10日,被告以工程指令单的方式要求原告二次搭设部分外架,该签证工程量为65778.96元(含税)。至今,案涉工程的脚手架已经全部拆除。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脚手架工程款和钢管回顶工程款共计5403686.86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779215.98元,仍应支付3624470.88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根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3624470.8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547310.3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脚手架租赁及拆除维护合同》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松江区,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原、被告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