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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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186号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横一路1-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8RXA25P。
经营者:***,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六组058,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60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2962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五金商行与被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3年3月30日,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五金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五金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五金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五金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