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22号之二
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60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2962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9号5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GK28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8#-1-301,303,304,305,306,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277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业务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第三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