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2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60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2962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9号5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GK28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8#-1-301,303,304,305,306,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277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业务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第三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3482.16元的财产。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50×××58,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路支行)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32×××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