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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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22号
申请人: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60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2962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9号5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GK28U。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8#-1-301,303,304,305,306,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277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3482.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杭州阳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2273482.16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50×××58,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路支行),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32×××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营业部),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