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执与被行人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6执2849号
申请人: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迎山村246号。
被执行人: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北外街111号16幢206室。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人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执与被行人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3809号民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1720476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2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在抽逃出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于2017年10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XXX道XX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南京市六合区XXX号XX幢XXX室的房产;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的冻结予以解除,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的冻结;被执行人***已经给付了10万元,双方正在协商阶段,协商不成将依法拍卖***名下房产,因处置期限较长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时再申请执行。
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章跃辉
审判员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审判员黄浩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