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062号之一
原告: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盐都大道南侧川南建材市场建材A区。
法定代表人:陈成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男,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
被告: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糍粑坳街。
法定代表人:梁平。
原告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6元,保全费1691元,合计4097元,由原告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晓辉
书 记 员 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