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327号
申请人: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盐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成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梁平。
本院办理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3日以(2020)川0304执保266号案对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4165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0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34165元范围内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利
书 记 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