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980号
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优谷商务园39-10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8019608J)
法定代表人:张玉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亮,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价值5052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5052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46元,由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宇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芬
书 记 员 王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