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4068号 原告: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优谷商务园39-10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8万元,或对价值27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