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祁东、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48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8019608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优谷商务园39-102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祁东,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祁东、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1852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祁东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兴正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祁东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