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2民初6405号
原告:宜兴市骏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后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04028。
法定代表人:邵忠杰,骏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强(受骏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美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46205216。
法定代表人:周建中,美达公司董事长。
原告骏驰公司与被告美达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骏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骏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达公司立即支付汽车修理费71485元;2、判令美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骏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美达公司立即支付汽车修理费70225元。
事实和理由:美达公司将自有的苏B×××**号宝马轿车委托其公司进行维修、保养,至今结欠维修、保养费用合计71485元。该款经其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现提出如上诉请,望依法裁决。
被告美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苏B×××**号宝马牌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美达公司。2017年的2月6日至12月8日,美达公司委托欧柏宏先后9次将该车送至骏驰公司进行维修保养,产生维修保养费合计70225元(骏驰公司提供9份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客户栏处均由欧柏宏签字。庭审时,欧柏宏到庭说明该车是美达公司所有,但该车现由其使用,结算清单上均是其本人签名)。嗣后,该款经骏驰公司催要,美达公司、欧柏宏至今仍未能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骏驰公司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维修费结算清单9份,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骏驰公司为美达公司所有的苏B×××**号车进行维修保养,美达公司应及时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经骏驰公司催要,美达公司至今仍未能支付,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骏驰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美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骏驰公司修理费70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美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骏驰公司垫付,美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骏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