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科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2民初1130号
原告:浙江科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柳市镇沙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PJ6WXP。
法定代表人:黄柏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琳、谢丹峰,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五甲塘片区蓝光天悦城悦秀苑3幢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5BDY49。
法定代表人:李剑。
被告: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大树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A4区(一期)新天地A区1-2层商铺85室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25349H。
法定代表人:易晓。
被告:云南铄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片区奥宸滇池星城星林湾4-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MYTNB9T。
法定代表人:李春丽。
被告:营口能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体育场南街4甲-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0QE5JX14。
法定代表人:李骥。
案由:票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铄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口能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科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凌 赤
审判员 李孝岩
审判员 韩祖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