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007号
申请人:昆明顺境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1座1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Q9U1L0X。
法定代表人:李玮。
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L49BR4L。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申请人: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A4区(一期)新天地A区1-2层商铺85室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25349H。
法定代表人:易晓。
被申请人:云南煦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龙泉路玉器城22栋2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11KQ95。
法定代表人:蒋义全。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3174号申请人昆明顺境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煦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煦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396.33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顺境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煦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396.33元的财产。
保全费1032元,申请人昆明顺境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