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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4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代兵,董事长。 原审被告: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A4区(一期)新天地A区1-2层商铺85室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五甲塘片区****城.悦秀苑3幢2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婷